新加坡可变动资本公司 VCC
随着“可变动资本公司”(VCC)的引入,新加坡正为本地基金经理创造机会,推动他们管理的投资基金也在本地注册。这有望吸引更多基金经理和投资基金结构产品以新加坡为据点,进一步提升新加坡作为投资基金中心的地位。VCC 框架可媲美世界重要投资基金中心(如开曼群岛和卢森堡)的企业基金结构,或能消除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海外投资基金的不便,从而提高成本和时间效率。因此,新加坡致力于成为一个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基金管辖区。
自2018年《可变动资本公司法令》通过后,有关当局陆续推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,VCC 框架预计于2019年底生效。除此,它既适用于传统投资策略,也可以用于替代投资策略。新 VCC 框架使基金管理经理在调整投资基金结构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(过去,只有作为常规公司、有限合伙企业和信托才能对现有基金结构享有较小程度的调整)。
我们的SG家办很庆幸在2020年第1季度在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颁发可变动资本 VCC的架构。
VCC 的重要特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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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于采用不同投资策略的开放式和封闭式投资基金(包括对冲基金、私募股权基金和房地产基金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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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作为独立基金或拥有可轻易增减子基金的伞状基金(每个子基金的资产及负债在法律上需与其它子基金及 VCC 本身的资产及负债分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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伞状基金可以拥有一个开放式子基金,以及一个封闭式子基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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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企业投资基金可以以 VCC 的形式于新加坡注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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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CC 准许单一股东或持有单一资产(因此可以用于主联结构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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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CC 股东的详细信息需连其它资料一并呈交给会计与企业管制局(ACRA),但无需公开于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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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新加坡税务缴交事宜,VCC 将被视为单一实体,且在新加坡居民基金计划(第13R条)和增强型层级基金(第13X条)税收激励计划下享有税收优惠,因此所有指定投资的收入基本上为免税收入。
VCC 的主要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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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CC必须由常驻新加坡的基金经理管理,该基金经理须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的授权或许可)(或豁免注册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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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须至少有三名董事(其中一名必须是基金经理的主管,另一名必须是独立董事,还有一名必须是新加坡居民),而未经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仅须有一名董事(该董事必须是基金经理的主管并且是新加坡居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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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资本必须相等于净资产(因此允许定期认购和赎回单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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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报表必须按照 IFRS、SFRS、US GAAP 或 RAP 7 准则(后者仅适用于经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)提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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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资产管理业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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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家 VCC必须在新加坡注册和设立办事处,且雇用常驻新加坡的公司秘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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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报表必须由新加坡审计师审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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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符合相关税收激励计划的条件,新加坡办事处必须雇用本地行政管理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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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经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和某些未经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,必须委任指定托管人(私募股权基金或房地产基金则毋须委任托管人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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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CC 为基金经理提供了绝佳的契机,让他们得以将投资基金设于新加坡,并在如此成熟的管辖区获利。除了拥有健全的监管架构和具有商业意识的监管机构,新加坡更是在法律和税务顾问、审计师、托管人到行政管理人员等领域培育了许多优秀专业人才。新加坡现有投资基金结构面临的局限性已经大幅降低,因此 VCC 预计将进一步巩固新加坡作为亚洲和全球投资基金中心的地位。